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該賠償金的支出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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