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外國企業駐穗代表機構營業稅征收管理工作指引》(穗地稅函[2010]199號),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指引中提到的外國企業駐穗代表機構(下稱代表機構),是指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我市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總機構”,是指直接委派設立駐穗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關於營業稅的納稅申報問題,指引明確,代表機構提供下列五項勞務的,應征收營業稅: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以及進行其他業務聯絡、咨詢、服務活動;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從事聯絡洽談、介紹成交,所收取的傭金、回扣、手續費;代表機構為其客戶(包括總機構客戶)在中國境內了解市場情況、聯絡事務、收集商情資料、提供咨詢服務,由客戶按期定額付給的報酬或按代辦事項業務量付給的報酬;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為其他企業代理業務,或為其他企業經濟貿易交往進行聯絡洽談、居間介紹,所收取的傭金、回扣、手續費;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委托,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所收取的傭金、回扣、手續費。

      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提供的,構成總機構在華部分業務活動的準備性、輔助性活動,如總機構在華業務活動已按我國稅法及協定(安排)進行了稅務處理,對該類準備性、輔助性活動可不另行征收營業稅。包括:外國運輸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如外國運輸公司運輸收入已按我國現行稅法及對外簽署的協定(安排)規定,由代理人公司或其他支付人代扣了有關稅款或免於征稅,且代表機構提供的上述服務不另行收費,已全部體現在其總公司運輸收入的。外國承包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僅為本公司承包工程項目從事投標、聯絡、市場調研、準備性等業務活動,該類活動構成其在華承包工程業務一部分,且承包工程項目收入已按我國現行稅法及協定(安排)規定按承包工程作業場所做征稅處理,可不再對代表機構征稅。外國承包商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除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項目提供各類服務外,還向其他公司提供的投標、聯絡、咨詢等活動,應界定為應稅業務活動。外國投資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本公司在我國尋找合資或合作項目所從事各項聯絡準備、咨詢等工作,可不界定為應稅業務活動。外國投資公司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如為其他公司在我國尋找合作項目所從事各項聯絡、中介、咨詢等工作,或者本公司合資或合作投資項目確定後,繼續為此合作或合作投資項目提供各項服務,構成為他公司提供服務的,應界定為應稅業務活動。

      指引同時明確了具體的征稅方法。代表機構要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準確計算應稅收入,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不能按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參照18號文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核定征收營業稅。

      有關經費支出額項目範圍和歸集方法的確定。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房屋、計算機、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房屋裝修費、交通費、交際應酬費、其他費用。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工資薪金按《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工資薪金計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28號)規定,計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收營業稅。代表機構購置固定資產(如房屋、汽車、計算機等)所發生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或搬遷等原因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繳營業稅。“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來中國,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中國訪問聘請翻譯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標書購買費用等。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應按當期發生經費計算。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代表機構上述經費支出額,必須據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代表機構發生的下列費用不作為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代表機構在我國境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公益、救濟性質捐贈支出額。各項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自身業務活動的下列費用:總機構邀請訪問,由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人員機票費用;總機構組織的代表團訪華,由代表機構墊付的該代表團人員在華食宿費用、交通費用以及交際應酬費用,但不包括為來華從事商務洽談、簽訂合同等代表團所墊付的上述費用;總機構在我國舉辦大型展覽,由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布展費用、樣品關稅、境內運輸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總機構組織在我國召開與商務洽談或簽訂合同等貿易活動無關的研討會,由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會議場地租金;總機構在我國銷售某些特殊商品(如農藥),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需進行登記註冊而由代表機構代制造商墊付的登記費用以及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以外其他公司墊付的廣告宣傳費。本項所述“墊付費用”,均需提供總機構、制造商等已償還“墊付費用”證明文件方可認定非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總機構與我國有關部門簽訂合同,因違約而發生由其代表機構墊付的貿易賠款;總機構在我國提供勞務服務而運入中國境內的工具等,由其代表機構向海關墊付繳納的押金和保證金。

      指引同時強調,新設立的代表機構,應在辦理稅務登記30日內提交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代表機構每季度終了15日內必須進行申報納稅。在辦理季度營業稅申報時,除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文件外,還要提供以下資料:按實申報納稅的常駐代表機構,要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收入來源情況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費用支出情況表》。屬於不予征稅或免稅業務的,要同時提供有關合同、協議、憑證等證明資料。按經費支出換算應稅收入常駐代表機構,要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費用支出情況表》,對發生未列入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費用開支,要同時報送費用開支真實性有關單據、憑證或資料。在穗設立的代表機構年度終了5個月內,均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會計師簽名的查帳報告。代表機構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多處代表機構的,應分別由各代表機構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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