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10]29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12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10]6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生效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10]64號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7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3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26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40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81號
1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3號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65號
1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79號
15、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16、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59號
19、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20、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117
2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22、《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9]88號
2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
2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72號
2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號
26、民政部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發[2009]100號
2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 財稅[2009]85號
2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 財稅[2010]37號
2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10]54號
測試題
簡答題:
1、藥品經銷企業在中草藥收購業務中,進項抵扣要關註哪些問題?
2、藥品、藥具的手續費、傭金支出符合怎樣的條件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業主個人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本納稅年度內既不歸還又未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案
1、藥品經銷企業在中草藥收購業務中,進項抵扣要關註農業生產者身份、買價填開的真實性、普通發票抵扣三方面問題。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於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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