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理解出口免抵稅額視為實際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實際為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內銷貨物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按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對應應退的進項稅額先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未抵頂完部分再退稅。

      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部分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將對一些內銷企業不公平。

      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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