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重大建設項目稅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保障財政收入,廣西地稅發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重大建設項目稅收管理辦法(試行)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自治區層面和設區市層面推進的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級地稅機關認為需要納入重大建設項目稅收管理的其他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稅收管理是以建築業房地產業項目管理軟件為依托(下稱項目管理軟件),以建設項目為管理對象,地稅機關通過對采集錄入和納稅人自行錄入的項目稅源信息進行審核、分析比對和預警監督,實現對建設項目稅源實時監控的管理模式。重大建設項目的項目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適用該辦法。

      辦法要求,從事建築安裝企業承建重大建設項目或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房地產,應於項目施工前,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登記,如實填寫項目登記表,並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合同、協議書等相關資料。納稅人到外縣(市)經營,應持所在地地稅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下稱外管證),於項目施工前,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驗登記。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及時自行變更登記,並於當月或者次月依法申報納稅的同時,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變更登記。

      納稅人開具發票可選擇自開票方式或代開票方式。自開票方式是納稅人使用項目管理軟件通過互聯網自行填寫發票內容並為受票人開具發票。代開票方式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並取得收入按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開具發票。

      自開票納稅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辦理項目登記和按項目申報納稅;具備使用項目管理軟件的信息網絡條件。納稅人收到經營收入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的統一發票,所開具的統一發票應當通過項目管理軟件開出。選擇代開票方式的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之後,方可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代開發票申請;付款單位(個人)證明;與商品房銷售有關的明細資料;轉讓房產合同或施工合同;完稅憑證。

      承建重大項目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項目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地稅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與項目有關其他資料。凡持外管證的區外建築安裝企業到廣西承建重大項目的,應在開具工程項目建築業統一發票時,按照實際經營收入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預征率按有關規定執行。凡持有外管證的區內建築安裝企業,到區內外縣(市)承建重大建設項目的,應在開具工程項目建築業統一發票時,按照實際經營收入預繳企業所得稅。凡未持外管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外縣(市)承建重大建設項目的,一律按照實際經營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率按有關規定執行。區外建築安裝企業的分支機構以總機構的名義到廣西施工,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屬於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證明文件,未提供的,按實際經營收入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可直接到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也可按規定采取網報、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凡未按辦法的規定辦理項目登記、開具發票和納稅申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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