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有購銷行為發生,但並沒有訂立合同,需交印花稅嗎?如果要交,有相關法律依據嗎?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根據財政部關於發布《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第994號)第二條的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第155號)規定:“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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