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屬於一家外商投資企業,擁有的一處房產,因市政建設,需要搬遷。政府支付了我們一筆搬遷補償經費。請問,外資企業取得政府搬遷補償在所得稅上有哪些規定?用搬遷補償收入重新購置土地,土地款能否沖減補償收入?補償收入的取得跨年度並且重置資產也要跨年度,搬遷補償收入的所得稅時間如何劃分?
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範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
該文件的內容如下:
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的規定,“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土地款可以沖減補償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定,其中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余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對於跨年度的情況,在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可暫不計入企業當年的所得計稅,但對於超過五年的情況暫時沒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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