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是創業投資公司,經營範圍有對外投資和實業投資。現在為了扶持高新企業的發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我公司作為一個融資平臺,為扶持的企業提供融資,具體情況是,我公司從金融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借款,以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轉貸給需扶持的企業,請問,我公司需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上級主管部門從銀行貸款後轉貸給我公司,並按銀行的貸款利率向我公司收取利息,請問我上級主管部門需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
“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