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176號),江蘇省地稅局發布了《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蘇地稅函[2010]205號,下稱通知),就有關事項作出補充通知。

      通知要求,對三類涉稅事項由當場辦結調整為限時辦結。包括冠名發票資格認定、建築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納稅人退稅手續辦理,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核定,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定期定額戶定額核定、變更,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於當場辦結事項,窗口辦理人員對受理事項資料的完整性負責,後續調查人員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通知要求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必須嚴格按照省局下發的蘇地稅規[2010]3號文件規定執行,各地不得擅自改變。對稅務機關已經掌握的資料信息,不能要求納稅人重復提供。

      通知提到,稅務涉稅事項當場辦結後,應同時向納稅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執法文書。除通過後續調查按規定程序撤銷或變更原行政審批決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變相進行二次審批和出具其它執法文書。

      對當場辦結審批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的調查核實,除需要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一起進行外,一般應在作出行政審批後1個月時間內完成。

      經調查核實發現納稅人申報資料不真實的,由縣(區)級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稅務行政處罰,並依法變更或撤銷原審批決定。

      根據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的要求,稅務涉稅事項的辦理及其後續管理程序,應在省局大集中系統中運行。同時,通過推行涉稅資料電子化采集、建立“一戶式”電子檔案,減少紙質形式流轉,提高辦事效率。

      涉稅審批事項辦結後,相關資料應統一歸結到主管分局臨時存檔,以便查詢、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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