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在我國的企業總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對於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增強經濟活力、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為了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國家給予了小型微利企業很多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減輕其稅收負擔。例如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從原來的4%和6%統一降至3%;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等。對小型微利企業來說,充分、有效地利用好這些政策至關重要

      企業性質的選擇我國目前的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即公司企業、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國家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規定。公司企業的營業利潤課征企業所得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司企業實質上須負擔兩個層次的稅收,即公司層次的所得稅和個人層次的所得稅。而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則從2000年1月1日起,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規模大及管理水平高的企業,一般宜采用公司制企業,而對於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而言,采用合夥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則比較適當。

      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增值額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全部不含稅收入為計稅基礎。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稅負的高低取決於增值率的大小。一般來說,對於增值率高的企業,適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適宜作為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類納稅人的稅負相同,這一數值稱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其計算過程如下:

      假設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及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增值稅轉型改革後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設不含稅銷售額為X,不含稅購進額為Y,增值率為V。則:V=(X-Y)/X×100%。兩邊同時乘以X,再乘以17%,得:V×X×17%=X×17%-Y×17%。所以,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V×X×17%,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X×3%。當兩者相等時,V=3%/17%×100%=17.65%。

      從以上計算分析可知,當增值率為17.65%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於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高於一般納稅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於17.6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高於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例:新華公司是一家小型生產企業,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經過一段時間經營後,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公司想擴大規模,但這樣會使公司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很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該公司預計下年度不含稅銷售額為198萬元,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為29萬元,在該情況下,新華公司是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

      分析:該例中的增值率=(198-29)/198×100%=85.35%,明顯大於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新華公司下一年度應納增值稅額=198×3%=5.94(萬元)。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華公司下一年度應納增值稅額=198×17%-29×17%=28.73(萬元)。可見,該企業以一般納稅人身份比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多納稅22.79萬元(28.73-5.94),所以應盡量保持原有的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以承擔較低稅負。如果擴大規模後無法保持原有的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可考慮申請註冊兩家公司。

      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的20%稅率和25%的基礎稅率相當於構成了一個兩級的全額累進稅率,所以當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稍高於30萬元臨界點時,由於適用稅率的提高,其凈所得不一定提高,這種情況下,可以計算出一個凈所得增減平衡點。

      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時,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和凈所得(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一致)分別為:應納所得稅額=30×20%=6(萬元),凈所得=30-6=24(萬元)。

      設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到X萬元,可以保持24萬元的凈所得,解方程:X-X×25%=24,得X=32(萬元)。32萬元就是應納稅所得額高於30萬元的凈所得增減平衡點,所以當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處於30萬元與32萬元之間時,凈所得其實是低於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時的凈所得,所以企業應盡量控制應納稅所得額不落在(30.32)範圍內,且可將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作為相關納稅籌劃的分界點或臨界點。

      例:峰力科技開發公司主要從事農產品的深加工與銷售。現有從業員工90人,公司資產總額2600萬元。預計2008年實現稅前收入30.2萬元。

      方案一:向地震災區捐款2000元。該公司按規定可申報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302000×12%=36240(元),則捐贈額2000元可在申報時全額扣除。這樣,該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出30萬元,再加上從業員工90人、公司資產總額2600萬元這兩個條件,滿足《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所規定的要求,可以享受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該公司將繳納企業所得稅=(302000-2000)×20%=60000(元)。公司稅後收入=3021900-2000-60000=240000(元)。

      方案二:不進行捐贈。該公司將繳納企業所得稅=302000×25%=75500(元)。公司稅後收入=302000-75500=226500(元)。

      可見,方案一比方案二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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