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這個是稅務審批項目,須得到稅務局審批後才能稅前扣除,否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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