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個所得稅問題答疑:近日,石家莊市國稅局經請示省局同意,對常見問題進行了明確。
雖然這些問題是石家莊局提出來的,但是經過了省局同意,代表了省局的觀點。筆者試對其中26個主要問題學習討論如下。附表格。
這些問題,其他省也同樣存在,看看河北省國稅局如何處理的吧!
唉,中國的稅收處理,各地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納稅人無所適從。
比如最近有的地區稅務機關認為,為員工報銷的通訊補貼,屬於與公司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河北就認可繆司長的網上回答。此類情況,對於那些跨省總分企業,應聽誰的?不知哪個文件提供了答案。
有些問題真的是一家之言,看來河北稅務的水平有待提高!!
近日,石家莊市國稅局經請示省局,對一些常見的所得稅問題做了界定,筆者學習討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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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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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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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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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d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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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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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銷售家電、機械設備等貨物時,以延長保修期而向用戶收取的產品價格以外的保修費,用於延長保修期的費用支出,該收入是否可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作為遞延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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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款第四項 “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的規定,對納稅人收取的此項費用,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並在發票上分別列示的,應作為遞延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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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和配比的原則,這一條規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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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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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每年按權責發生制計提國債利息收入,但在國債到期前將國債轉讓,該企業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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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之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後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後持有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後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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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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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地安置拆遷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原住戶按政府拆遷辦法規定補償標準的面積不需繳納房款,超過部分應按規定繳納房款,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應如何確認?成本應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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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房地產企業在進行拆遷安置時,如果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該項支出作為“拆遷補償費”計入開發成本;如果被拆遷戶選擇就地安置房屋補償方式,需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按照31號文件規定確定視同銷售收入,另一方面其成本按照實際發生的拆遷支出、建安支出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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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稅應遵循國稅函發【1995】549號文件,計稅依據為同類房屋的成本價,重慶市規定結構價差不繳納營業稅,廣東省規定這裏的成本價為建安成本,不包括地價。
2、土地增值稅遵循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屬於視同銷售業務。廣東省規定,視同銷售價格按照成本價執行,實際上對開發企業不利。
3、企業所得稅是典型的視同銷售業務,這個規定同原來的國稅函【2002】172號文件規定的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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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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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並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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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領導網上答疑精神,通訊費應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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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省份認為為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同企業無關的支出,不允許扣除。
而河北省則推定為福利費,認為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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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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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2009年申請辦理稅務註銷,賬面存在2008年以前按照稅法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請問註銷時尚未沖減的職工福利費結余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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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的債務清償收益應計入清算所得。企業在清算時未向職工支付的應付職工福利費余額應作為企業的債務清償所得,並入清算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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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福利費是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要繳稅。福利費余額在註銷的時候,似乎也可以這樣理解。
但是無論如何理解,都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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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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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計提了職工工資,但是沒有發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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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企業工資、薪金的扣除時間為實際發放的納稅年度。因此,如果企業計提了職工工資,當年沒有實際發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後實際發放年度申報扣除。如果企業當年計提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可以在計提當年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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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河北省國地稅局都規定只要在5月31日前發放,就可以扣除。
總局似乎一天一個想法,去年請示說必須12月31日,後來又松動說5月31日前也可。因此,河北省幹脆放寬一步了,也同全國大部分省份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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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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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實施後企業發生股權投資損失,應該在發生當期扣除,還是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後第6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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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扣除。”據此,企業發生股權投資損失,應該在發生當期扣除。除屬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明確自行計算申報扣除情形以外的損失,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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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已經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對於2008年以前的虧損是否能一次性扣除,仍然沒有完全明確。
目前:寧波地稅明確以前的虧損繼續執行264號文件,而天津國地稅和福建地稅則明確2008年以前的虧損也可以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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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當年發生了費用、成本支出,但取得發票在第二年,是否可以扣除在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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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納稅人當年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不得在當年稅前扣除,待取得發票後,調整業務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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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規定同吉林地稅的規定一模一樣,堅持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不改變稅款所屬年度,但是實踐中就需要納稅人申請退稅或者調整虧損,而事實上程序麻煩,很難做到。
由於過去財稅【1996】79號文件的規定已經作廢了,筆者還是傾向於按照大連國稅的做法,在符合合理性原則,納稅人沒有故意在免稅年度不扣除,而在應稅年度扣除這種情形的情況下,應該允許納稅人在取得發票年度扣除。
綜上,追溯調整看似合理,實則剝奪了納稅人扣除的權利,因為由於手續繁瑣,因此如果不是金額很大,納稅人一般就放棄扣除了。強烈建議修改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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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費用是否可以預提並稅前扣除?其他費用可以預提並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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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生的利息費用可以計提並在稅前扣除,其他費用不可在稅前預提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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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到這一條其實回答的並不好,並且沒有給出足夠的理由。關於這個問題,浙江地稅2009年匯算回答的兩個問題比較準確: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為方便管理,對納稅年度內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只要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已實際支付,建議允許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實際支付,建議在支付時的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是否妥當,請省局予以明確。
意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即:屬於當期的利息費用,不論是否已經支付,均作為當期的利息費用在稅前扣除;不屬於當期的利息費用,即使在當期已經支付,也不作為當期的利息費用扣除。
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企業在年末保留預提費用科目余額,其中主要列支集資利息、物業費、水電費等(有合同,但支付期有的明確,有的不明確),上述費用在沒有收到正式票據以前是否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
10意見: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即在會計上將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的成本費用,在稅法上也允許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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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采取按年支付房屋租賃費,而且是跨年度支付,比如:2009年度10月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份的租賃費,是否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別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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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租賃期均勻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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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個問題上租金和利息沒有區別,所以上面那個問題說只有利息才能預提,回答的有些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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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年度內研究開發新技術並研究成功,但企業未申請知識產權不轉無形資產,全部計入研究開發費,申請加計扣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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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未按照會計核算轉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能在當期全部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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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問題,其實只能根據會計上的職業判斷來判定,而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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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勞動保護費和職工取暖費補助是否憑有效合法憑證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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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8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規定,應憑合法有效憑證據實扣除,對於明確規定了勞動保護標準和範圍等內部控制度健全的企業,可依據發放憑證按照工資薪金扣除。職工取暖費補助可憑發放憑證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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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沒理解到底是在問什麽?發放補助當然不會有發票的,肯定是領取手續啊?難道還有別的。
至於職工取暖費納入福利費,在國稅函【2009】003號文件,早已經明確也是不消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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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利費問題:(1)國稅函[2009]3號文件列舉了福利費的一些列支項目,列舉之外的項目能否列支。(2)職工食堂對購入不易取得發票的物品能否憑銷售方的憑據、采購人員簽名、負責人簽字、領導批準的方式計帳。(3)企業人員不多,在某飯館訂盒飯取得票據能否計帳。 (4)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能否視為福利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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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問題按照以下原則掌握:(1)文件列舉之外的項目不能作為福利費扣除。(2)對職工食堂購入的物品,應取得發票的要取得發票入賬。(3)納稅人為職工訂餐取得票據可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4)獨生子女費按照職工福利費規定扣除,獨生子女獎勵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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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工食堂買菜的支出,往往是不能取得發票的,地稅局規定可以憑借一定的手續扣除,而國稅局必須要求取得發票,未免有些強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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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前發生的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國稅發[2009]31號文未明確扣除方法,應怎樣理解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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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級解釋,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以前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算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按照稅收政策規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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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似乎回答錯誤。
31號文件第6條規定,只要簽訂了預售合同就是銷售收入,而銷售收入是可以作為三項費用扣除基數的,新31號文件摒棄了預售收入的概念。
因此,簽訂預售合同前,企業是不會取得收入的,而只要簽訂了預售合同就成為了銷售收入。所以,按照問題,取得銷售收入前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廣告宣傳費無限期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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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員出差乘座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保險費,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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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而發生的人身保險費可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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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商業保險不能稅前扣除。飛機上附帶的保險,顯然是商業保險,但是鑒於此類保險的特殊性質,各地均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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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差旅費補貼沒有標準,稅收管理中應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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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業務需要制定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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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的業務招待費,有時候也會用此途徑消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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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遊費用問題。1、企業為擴大銷量規定銷貨量達到一定數額標準後,提供旅遊費用,其旅遊費用能否扣除?2、企業為獎勵職工,組織職工旅遊,其旅遊費用怎樣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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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旅遊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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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蘇州地稅局認為,旅遊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
蘇州市地稅局2009年匯繳問答規定
從組織職工旅遊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範疇,並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遊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遊費,則屬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2、註意旅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財稅【2004】11號文件規定,免費旅遊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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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獎金、醫藥費、療養費、報刊雜誌費、住房補貼等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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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項目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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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繆司長答疑精神,如果離退休人員已經進入社會統籌,則費用不能扣除,如果沒有進入社會統籌,推定為職工福利費。
而本規定,實際上是無論是否進入社會統籌,一律不得進入所得稅前扣除。筆者認為,繆司長的答案還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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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銷合同違約,支付違約金方應取得什麽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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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購銷合同、協議和付款收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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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合同違約金不需要憑借發票扣除。
筆者認為這樣籠統的規定不盡合理,應當區別情況處理。
1、A公司銷售貨物給B公司,由於B公司沒有按期付款,因此B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對於A公司來說這10萬元是價外費用,應當繳納增值稅,因此應當開具發票給B公司。B公司沒有取得發票,不應當在所得稅前扣除。
2、反之,如果A公司違約,支付給B公司違約金,由於B公司並沒有銷售貨物的主價款,因此該筆款項不屬於價外費用,不繳納增值稅。因此,B公司無需開具發票。此時,A公司才可以憑借購銷合同、協議和付款收據扣除。
也就是說,是否需要發票關鍵是看當年上遊企業是否具有流轉稅納稅義務。這樣的理念借鑒了《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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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東以個人名義購買的小汽車,用於企業經營,企業固定資產帳上沒有登記,此車發生的修車費、燃油及路橋費等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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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租賃協議規定和發票按規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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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私車公用問題,此時必須有租賃協議才能扣除,但是如果沒有租賃費支出,一般認為是不合理的。而向個人支付的租金支出,又牽涉到了個人所得稅的扣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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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善意取得的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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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關於“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合法有效憑據,因此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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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是筆誤: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是筆誤,那麽這個表述就是錯誤的。
這一條對納稅人的利益影響很大,尤其是協查案件中。
江蘇省曾經以蘇國稅函【2003】37號文件規定: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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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於3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一次列支為研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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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級答復,用於研發的3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不得一次列支為研發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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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6】88號文件曾經規定:3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作為研究開發費用,但是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取消了這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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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款、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憑借何票據進行稅前扣除?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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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款應依據借款協議和支付利息發票按規定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應附付款轉賬憑證或對方的簽收憑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應以合理性作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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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扣稅憑證問題。
777號文件已經明確了向自然人借款可以扣除,但是扣稅憑證是什麽,各省掌握不一,有的地方必須要發票,有的地方只需要提供個人所得稅的扣稅憑證。而河北國稅則指需要轉賬憑證或對方的簽收憑證即可,非常寬松。
2、關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問題。
以合理性來判斷。這句話等於沒說。實踐中,看來是放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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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部分票據標明所購物品為禮品,此項開支是否應列入業務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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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區分禮品用途,分別作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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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品不一定是業務招待費,這一條規定的好。
一般來說,向特定對象贈送的禮品為業務招待費,而向不特定潛在客戶贈送的禮品則為業務宣傳費。所以禮品不一定是業務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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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查補的所得額是否可以彌補檢查期和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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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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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規定的好。
國稅發【2006】56號文件規定,稽查查補的所得額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而外商投資企業則無此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到底查補的所得額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莫衷一是。企便函【2009】33號文件規定,納稅自查的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終究沒有明確該問題。
目前,至少在河北省可以明確該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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