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驗證明,企業年金是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引導下發生的企業行為,運用免稅、減稅和延稅等稅收政策可激勵企業和職工雙方積極建立企業年金。目前我國稅法中尚沒有專門針對企業年金計劃的法規,但各層級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層出不窮。

        從企業年金的繳費環節來看,企業繳費的稅收政策有:2000年,在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規定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4月發布的《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指出,“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於2003年2月發布了財企(2003)61號《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列支渠道。2006年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第41號令)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2008年,財政部《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又將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比例由4%提高到5%.對於職工繳費的稅收安排,我國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稅前扣除優惠政策,但對於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卻沒有相關的免稅規定。因此,從企業年金建立至2009年間,我國大部分已制訂補充養老保險相關規定的省市均采取職工繳費不免稅的政策,即:個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從個人稅後工資中代扣代繳。

        2009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首次對職工繳費的稅收安排做出規定,明確“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與此同時,國稅總局將企業年金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認定為職工當期收入,將其視為個人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繳納和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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