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由於國家修建地鐵項目,臨時占用某開發商的開發用地。因此該地區“臨時拆遷辦公室”給予企業相應的補償款。對這筆款項,企業已繳納所得稅。請問這筆補償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二條規定,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規定的勞務。
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商取得的臨時占地補償費,屬於將地出租給拆遷辦,取得出租收入的經濟利益。因此該補償費應繳營業稅,稅目為“服務業———租賃業”,稅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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