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是否征營業稅應明確?
- 發表時間:2010-09-03 16:06 來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三代”是指代扣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和委托代征稅款。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可以看出,“三代”稅款手續費屬於財政性資金並非正常經營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從代理業概念的解釋看,“三代”行為應當屬於代理業中的其他代理服務。但是,這種代理服務,又明顯區別於其他經營性質的代理服務,取得的收入也以財政性資金的形式實現。對於這種特殊的代理服務,是否征收營業稅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文件的適用範圍是儲蓄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國家級文件並沒有規定。但有的省級地稅機關明確規定征收營業稅。對於其他的“三代”稅款手續費收入,國家級和省級稅務部門都沒有規定征收營業稅。
在稅制全國統一的稅收環境下,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各地有征營業稅的也有不征營業稅的,並不妥當。希望國家盡快出臺政策,明確是否征免。
李霄羽 作者單位:遼寧省新民市地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