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從事技術服務業支付給分包方的費用,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