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9年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賬面存有一筆2008年以前按照稅法規定計提但尚未支付的職工福利費余額。請問,註銷時尚未沖減的職工福利費結余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債務清償收益應計入清算所得。企業在清算時未向職工支付的應付職工福利費余額應作為企業的債務清償所得,並入清算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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