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為保持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連續性,緩解新稅法對享受現行優惠政策的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稅法第57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新稅法的公布之日是2007年3月16日,因此根據第57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過渡期的企業,必須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那麽我們如何具體理解“2007年3月16日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後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5號文)對此作了明確:
           一、新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別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為正確理解財稅[2007]115號文,以下我們分別內、外資企業的具體情況作如下分析:

      對於內資企業,該文規定與此前有關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起始時間規定的關系。
        關於內資新辦企業開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開業之日”,早期的國稅發[1997]191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統一為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國稅函[2003]1239號《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廢止了國稅發[1997]191號的規定,明確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又作了如下規定:

      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國稅函[2003]1239號與國稅發[2005]129號對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規定顯然不同,為協調兩個文件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函[2007]365號《關於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執行起始時間的批復》,該文明確了上述兩個文件關於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相互關系和前後銜接問題,即國稅發[2005]129號文的規定只適用於2005年10月1日以後設立的企業。企業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設立,從2005年10月1日以後取得第一筆收入,應按照國稅函[2003]1239號文的規定計算減免稅。

      國稅函[2007]365號文同時強調,判定納稅人能否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根據其設立時間而不是減免稅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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