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最近把一棟房子出租了,收到2年的租金收入,請問這種跨年的收入應如何確認收入? |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關於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後,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後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吉地稅發[2009]52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企業出租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折舊、維護費用和損失扣除問題:企業出租給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固定資產,收取的租金與當地市場租金收費價格水平相比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其出租財產發生的折舊、維護費用和損失低於租金收入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超過租金收入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收取的租金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其出租財產發生的折舊、維護費用和損失低於租金收入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超過租金收入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