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價外費用
增值稅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向購買者收取的費用,購買方從供貨方取得的各項費用不屬於價外費用)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營業稅價外費用;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 “銷售代銷貨物”與“代購代銷貨物”的區別
形式要件;
銷售代銷貨物是一種商業行為,即受托代銷商品,受托方銷售時做收入處理,受托方定期給委托方開具銷售清單,委托方必須給受托方開具發票,受托方並根據發票結轉成本。受托方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銷售代銷貨物取得的貨物銷售收入只征收增值稅。
一般在實務中采取兩種方式;
一種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受托方實際售價與委托方結算的價格相同,不產生差價,受托方另外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
另一種是買斷式代銷,受托方可以自行定價或者按照銷售方的指導價對外銷售,價差歸受托方所有,此種方式下,委托方未了促進銷售,可以約定另外再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回返還費用。
銷售代銷貨物無論采取哪種方式,受托方從委托方取得的手續費以及其他費用,均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處理: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關於票據問題,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處理: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的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以按照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會計處理:受托方和委托方都應做為存貨處理。
1、委托方
發出商品時,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委托代銷商品
結轉代銷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
收回銷售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2、受托方:
收到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受手貸銷商品款
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到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貸:受托代銷商品
支付貨款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
代購代銷貨物是營業稅科目中的一種中介服務行為,而非商業經營行為。營業稅稅目解釋是;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照實購或者實銷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代購業務中,銷售方是將發票直接開給委托方,而不是受托中介,代銷業務中,如委托方直接將發票開具給最終的購買方,受托方提供的也屬於中介服務。無論是代購或代銷,受托中介只是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而已,只需對收取的手續費部分向委托方開具服務業發票,並交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6號)第五條規定:“關於代購貨物征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3、“三包費“增收增值稅並如何開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經銷企業貨物的生產企業取得的”三包收入,應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稅。因此在增值稅專票上可以填寫“修理修配。
4、商業折扣
定義也叫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或者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
稅法規定;
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發票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第二條規定:“(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與增值稅一致,即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實物折扣;商業折扣僅僅限於貨物為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該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視同銷售貨物中的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在所得稅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委托方給經銷代理商商業折扣的處理問題
實際商務中,基本是每一家經銷代理商根據年銷售量來給予該代理商享受的銷售折扣率的,由於年中不好確定折扣率,因此,只能在第二年單獨開具紅字發票,不能沖減銷售收入。如何處理就是問題?可以將折扣作為預收賬款處理,並在合同上約定經銷商沒有達到規定的銷售規模時,將預收款轉為價外費用或補差收入,達到規定的銷售規模時,將其轉為購貨款處理。
5、現金折扣
定義是指債權人未了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中,企業未了鼓勵客戶提前付款,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付款可以享受不同的折扣。現金折扣實際上是企業為了盡快收回債權而發生的財務費用,折扣額相當於支付的利息。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後附原始單據請對方付款單位開具的費用結算單據以及相關的銷售合同復印件。
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增值稅規定同所得稅。
6、銷售折讓
定義是企業銷售商品後,由於商品的品種、質量與合同不符的企業原因,而給予購貨方價格上的減讓。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規定,銷售折讓發生在確認銷售收入之前,則在確認銷售收入時直接扣除銷售則讓後的金額確認;如銷售則讓發生在銷售商品之後,且不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商品銷售收入,如安規定允許扣除增值稅額的,還應沖減已經確認的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則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使用《企業會計準則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規定
稅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處理: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的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以按照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規定“(五)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7、銷售回扣
銷售回扣是企業在發生銷售行為時給予購貨方的折扣和折讓的統稱,多是經營術語的表達,它包括暗扣支出(商業賄賂)和明扣支出。
暗扣支出(商業賄賂)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第472號)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二、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8、銷售返利
定義銷售返利是廠家未了鼓勵和促進購貨方對本企業產品的銷售,根據銷售情況給予購貨方的一定的利潤返還。會計準則對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實務處理中列支為營業費用。
銷售返利發票的開具;
發票一般有兩類,一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一類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經銷企業向生產廠家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開具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
9、銷售退回
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發生的銷售退回,直接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
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的銷售退回,應該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等有關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並相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
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後的銷售退回,任應該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等有關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交所得稅的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10、平銷返利
定義;是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於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回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主要方式包括生產企業通過返還資金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包括通過贈送實物或以實物投資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
表現形式以及與家外費用的區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返還資金有以下表現形式;
()購買方直接從銷售方取得貨幣資金
()購買方直接從應向銷售方支付的貨款中扣除相應的費用
()購買方向銷售方索取或直接扣除有關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
()購買方在銷售方直接或間接列支或報銷有關費用
(0購買方取得銷售方支付的費用補償
註意區分家外費用是貨物賣方向買方收取的,二平銷返利行為相反。
稅務處理;
(1)平銷返利行為不屬於價外費用,他是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據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沖減當期取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2)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計算稅金時需要換算成不含稅金額計提繳納增值稅)
(3)確認時間不同,價外費用應在隨同產品銷售確認收入時一並確認並計算增值稅。取得平銷返利應從其取得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予以沖減,
(4)開具發票的規定不同,平銷返利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價外費用可以開具。
平銷返利的會計處理;
收到返利時,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平銷返利的所得稅處理;銷售方取得的平銷返利,既可以看成是企業收入的增加,也可以看成是進貨成本的降低,但是我國稅法基本是作為進貨成本降低進行處理。對於貨物銷售完畢後的返利,全額調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於購貨時進行的返利,是否應該在已售產品和未售產品進行分配。
平銷返利的增值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11、超市收費的會計與稅收處理
1)、超市收到返利、返點、促銷費等處理
(1)“自2004年7月1日起,超市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而且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超市收到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超市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開具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及附加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及地教附加
2)供貨企業支付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返利支出,由於收到返利收入的商業企業不能向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票,供貨企業應作為銷售則讓進行稅務處理,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在銷貨時域銷售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會計上直接按照則讓後的金額入賬;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則讓後的金額)
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2)在開具發票後發生的返還費用,或者在其後才能明確的返還金額,銷貨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則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據此開出的紅字發票沖減收入,同時沖減銷項稅額。
3)供貨企業支付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超市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開具服務業發票,供貨方根據商場超市開具的服務業發票,作為銷售費用處理。
12、批發零售中各種涉稅問題分析
有不同稅率的原材料組成的組合產制品,使用的增值稅稅率,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所以,一般有不同產品組成的禮品等既不屬於兼營行為,也不屬於混合銷售,作為一種獨立產品適用稅率,實務中可以采取按照兼營方式納稅方法是“先銷售,後包裝”,即由包裝和廠家將包轉盒銷售給商家,禮品內的組合產品直接銷售給商家,由商家自行包裝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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