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沒有所得,轉讓方與受讓方在中國境內,稅務機關存在何種義務?例如轉讓方是否需要向境內被轉讓企業所在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答: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如無所得,但要出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應提交相關合同給稅務機關。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無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納稅,且無須付匯的,可委托境內企業將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備案,以備稅務機關的核查。如果當地稅務機關對轉讓價格有疑問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此時要根據當地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同時,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事項的,無論是否有無所得,均應按規定進行申報,申報的過程中提交的資料(股權轉讓合同等)也是為稅務機關進行事後核查的依據,這就是前述的備案。如果未如實申報的,根據《稅收征管法》關於未按規定申報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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