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如果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沒有所得,轉讓方與受讓方在中國境內,稅務機關存在何種義務?例如轉讓方是否需要向境內被轉讓企業所在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
同時,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事項的,無論是否有無所得,均應按規定進行申報,申報的過程中提交的資料(股權轉讓合同等)也是為稅務機關進行事後核查的依據,這就是前述的備案。如果未如實申報的,根據《稅收征管法》關於未按規定申報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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