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生產型企業,為方便職工就餐,公司自辦了食堂。食堂只對本公司職工服務,不實行獨立核算。請問,我公司食堂購買燃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浙江省國稅局12366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買燃料用於職工食堂,屬於用於集體福利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周建華 鄭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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