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延至180天
- 發表時間:2010-08-09 09:24 來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增值稅的抵扣期時間是延長了,可我們公司上次有筆3萬多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逾期認證,進項稅額仍是無法抵扣。”近日,提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期限從90日延長至180日,一家公司的辦稅員胡小姐心存不甘。
原來,胡小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生產型企業,去年8月底,購進一批原材料價值近20萬元,由於經辦人員臨時出差,導致該發票超過90天沒有辦理認證,3萬多元的進項稅額也無法抵扣。
和胡小姐所在的公司有類似情況的還有很多納稅人企業。為了合理解決納稅人反映的實際問題,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將增值稅等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從90日延長至180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通知》同時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