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生產銷售鍋爐產品並提供安裝業務。請問,分開核算的銷售收入和安裝業務收入是否需要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因此,上述企業生產銷售鍋爐同時提供安裝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雖分開核算,但仍視同銷售貨物一並征收增值稅。(陸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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