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於員工福利的自產產品所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是否還要按照產品銷售價開具銷項發票?
     
      答: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的增值稅處理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屬於視同銷售行為,其計稅價格還應按該文件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另外,發生該類行為,可向個人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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