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我公司專門經營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前不久,我公司取得一項依照稅法規定可以不計入應稅收入的財政性撥款。我公司用這一部分款項購買了一套專用設備。請問,以不征稅收入購買的專用設備,其費用和每年所計提的折舊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使用財政撥款購買專用設備所花費的資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且此套專用設備每年所計提的折舊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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