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房地產開發公司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出租或固定資產),在營業稅上是否視同銷售計繳營業稅? |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商品房轉為出租或固定資產,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但用於出租取得的出租收入應繳“服務業”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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