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的是,符合營業稅減免條件的“學歷教育”其內涵是: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這些證書包括畢業後可以獲得的畢業證書、結業可以獲得的結業證書、肄業可以獲得的肄業證書。而非學歷教育則是指各種培訓、進修,研修類教育形式,比如文體藝術培訓、繼續教育培訓、駕校、專升本課程班、考研輔導班等,都屬於非學歷教育的範疇。通常情況下,參加非學歷教育的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學校或培訓單位發給培訓結業證明,國家不承認其學歷。也就是說,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最本質的區別就在於是否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

      因此,對於未經國家教育部門批準的國外辦學機構、沒有國家規定合法入學方式的辦學機構、未經國家有關批準的辦學機構等非學歷教育機構取得的教育勞務收入,不能作為免稅收入處理,應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核算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對於各類學校提供與教育勞務相關的其他勞務收入,按照相應的稅目、稅率核算解繳營業稅。屬於免稅項目的應單獨核算其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自查自糾的重點要放在收入成本費用上
      國稅發[2009]9號將應稅收入完整性的檢查、成本費用真實性合法性的檢查作為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檢查的重點,因此,這也應該是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自查自糾的著力點。

      對於應稅收入完整性的檢查要從三個方面著手:一要看教育培訓收入是否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有無將教育培訓收入分解到個人儲蓄存款賬戶而少計應稅收入的行為;二要看教育培訓過程中,銷售給受訓學員的書本、教具、資料等貨物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是否按混合銷售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三要看有無賬外經營未入帳等。

      對於成本費用真實性、合法性的檢查,應對的辦法是:一要結合行業特點,針對會計處理與現行稅法規定不一致的項目在納稅申報時是否予以調整,重點自查各項管理費、業務招待費、租賃費、工資及相關費用、財產損失等項目;二要看有無列支與其經營無關的支出;三要看是否列支稅款滯納金、行政性罰款等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四要看固定資產折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有無擅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無形資產使用年限加大當期折舊額、攤銷額的情況;五要看有無將以前年度虧損的期間費用以遞延資產的形式在納稅年度內列支;六要看有無負擔關聯企業的融資利息支出等。

      地方小稅種也是不可忽視的自查項目
      與教育培訓機構相關的稅費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等,另外還涉及社會保險費、地方教育費附加、殘疾人保障基金、工會經費等基金(費)。除了營業稅這一主體稅種外,對於涉及減征或免征的地方小稅,也要搞清楚相關稅收政策,嚴格按照稅收管理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或備案減免手續。目前,以下稅收優惠政策要引起關註:
      1、房產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印花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登記、發票、申報遵從稅法才能降低風險
      從2009年稅務部門對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的檢查情況對外披露的信息來看,稅務稽查部門在以往的專項稅收檢查中,發現不少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存在不按規定進行稅務登記,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因此,我們在這裏提醒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提高稅法遵從,降低自身涉稅風險:
      一要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從事非學歷教育及各類培訓機構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要嚴格發票管理。非學歷教育及各類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並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經領、開具、使用、保管發票。

      三要加強日常稅金核算和繳納。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應按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按期如實進行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如果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既有應稅收入,也有免稅收入,一定要劃分收入歸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否則不能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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