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10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35號)文件的部署,2010年全國性稅收專項檢查將繼續在全國展開。查看具體的檢查內容我們發現,除了房地產每年“榜上有名”外,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也繼2009年以來連續二年被確定為指導性檢查項目。那麽,對於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而言,應該如何直面這樣的稅收檢查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29號)中明確,非營利性組織必須履行非營利性組織法人登記,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性服務活動,機構的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分配,機構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用於公益目的,投入人對投入的財產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工作人員及其管理人員的報酬應控制在當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的財產。 |
因此,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即視為營利性組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09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9號)首次將其作為指導性稅收專項檢查的檢查對象,今年,國稅發[2010]35號文件仍強調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導性檢查項目。這種“被檢查”身份的確定應當引起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的足夠重視,直面稅收檢查,自查自糾自改,提高稅法遵從。
非學歷教育不能享受教育勞務免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8條第1款第4項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其實施細則第22條第2款進一步明確規定,上述所稱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所以,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能享受“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優惠。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這些培訓機構應對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下列營業稅相關規定給予足夠重視: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夥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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