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業,去年公司經營不善,實現利潤2萬多元,今年1月~5月利潤不足萬元,預計年底利潤不超過3萬元。請問,今年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稅收優惠如何享受?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5號)明確,對上一年應稅所得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申報預繳時,將上述優惠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時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但企業須向稅務機關提供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證明材料。對不符合規定平時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規定補繳。

    東莞市日正財務諮詢有限公司專業稅務及會計師為您的企業提供稅務和財務相關服務,詳細查看請點擊:查看服務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