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幾天就是中國傳統的虎年春節了,每到這個時候,大多數企業都會給客戶送點禮物,以表感謝。那麼,對於企業集中購入的禮品,財務人員應該如何入賬,如何納稅呢?筆者認為,企業應注意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企業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視同銷售處理,應繳增值稅。
那麼,如果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的這部分禮品的進項稅額可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呢?對此,企業需要注意,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可見,企業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屬於上述不得抵扣的範圍,無論是否取得發票,按規定均不可抵扣進項稅。
但這裡也要提醒,企業購入禮品贈送個人的行為,增值稅應按各地的有關規定處理,建議處理前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諮詢。因為按照安徽省國稅局製定的《關於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9]10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在交際應酬中所贈送的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視同銷售中的無償贈送徵收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因此,企業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的行為,屬於用於交際應酬需要視同銷售計徵企業所得稅,同時按業務招待費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首先,企業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的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填在年度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同時視同銷售成本填在第21行作納稅調減。其次,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的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如果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額,則還需要將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差額部分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复》(國稅函[2000]57號)中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法規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應依據如上規定,按照上述條例第十條確定“其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由支付所得的企業代扣代繳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