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註意的問題:
(1)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2)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八)可以實行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此後,為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具體操作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對於可以適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作了具體規定,需要註意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1)適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應為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辦法。
(2)企業允許加計扣除的基礎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3)此外,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究活動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4)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5)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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