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企業/公司擬遷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申請報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企業/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註:企業/公司由上級登記機關遷移至下級登記機關、因住所變更導致登記管轄變更遷移適用本規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登錄相關政府網站下載。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企業/公司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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