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納稅人停業期滿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而復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經查實,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本文標簽:納稅人 
    文檔地址:http://services.srcinfo.com/html/2008042516425.html

    一、辦理對像

    停業到期或提前復業的納稅人。

    二、申請資料

    填報《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三、辦理期限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四、注意事項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納稅人停業期滿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而復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經查實,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理。  
閱讀此文的位朋友推薦您繼續閱讀: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