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像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如發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類型、生產經營場所、經營地點(不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經營方式、經營範圍、開戶銀行及帳號、企業形式、核算方式、註冊資金、投資總額、生產經營期限、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總(分支)機構名稱或其他稅務登記內容變更的,均應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二、辦理期限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原扣繳稅款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扣繳稅款登記。

    三、申請資料

    (一)《稅務登記變更表》;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營業執照(註冊登記執照)原件及影本(涉及營業執照上內容變更的);

    (三)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護照等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影本(涉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四)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副本和稅務登記表;

    (五)未使用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和技監部門頒發的代碼證及影本(涉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和註冊類型變更的);

    (六)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七)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辦理時間:即時辦理。

    五、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注意事項

    (一)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報變更稅務登記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涉及稅款、發票的處理

    1、納稅人變更名稱的應當先繳銷發票;

    2、納稅人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必須清繳稅款、繳銷發票,但國有企業無轉制,由上級任命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除外;

    3、納稅人註冊類型變更的,必須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4、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重新簽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責任書》和《防偽稅控設備保管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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