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證對像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申請資料
(一)內資企業: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影本;
3、有關機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及影本(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企業需提供);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本;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影本;
6、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定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及影本;
7、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影本;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如公司章程、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影本等)。
(二)外資企業: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影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頒發的批准證書及影本;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本;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其影本;
6、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定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及影本;
7、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影本;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如公司章程、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影本等)。
(三)企業分支機構: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影本;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本;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其影本;
5、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定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及影本;
6、分支機構的總機構提供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資料;
7、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影本;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如公司章程、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影本等)。
(四)外國企業: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頒發的批准證書及影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及影本;
4、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外稅務登記證件影本;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本;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影本;
7、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定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及影本;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影本;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如公司章程、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影本等)。
(五)個體經營:
1、稅務登記表(適用於個體經營);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影本;
3、經營場所或住所證明(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定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及影本;
4、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影本;
5、個人合夥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影本;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六)臨時納稅人:
1、稅務登記表(適用於臨時納稅人);
2. 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影本;
3、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照片及影本;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如經營場所或住所證明等)。
三、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補發稅務登記證辦理事項
(一)時間要求: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二)提供資料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3、遺失聲明原件 (遺失聲明應在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雜誌、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的媒體上發佈)。
五、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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