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須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

    二、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二)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依時報送發票領用存報表;

      (三)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以上;

      (四)每月發票的使用量超過50本;

      (五)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涉稅違法行為。

    三、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並且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二)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依時報送發票領用存報表;

      (三)統一發票的格式不能滿足企業的需求。

     

    四、申請印製企業名稱發票需報送的資料有: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首次申請或變更票樣時使用)

      (二)《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申請審批表》;

      (三)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樣式;(空白處加蓋發票專用章印模);

      (四)企業自行設計的本單位發票如果採用自行開發軟體的,其相關開票軟體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流程:納稅人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審批→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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