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 業務概述:代開普通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收勞務服務方)開具普通發票的行為。
(二)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對象
1、固定業戶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併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憑有關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已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領購發票的固定業戶,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的。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改正,對其在限期改正期內發生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的。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需提供以下資料:
1、《代開普通發票審批表》;
2、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
3、付款方(或接收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名(或勞務服務專案)、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對個人小額(200元以下,不含200元)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
4、提供由生產地村委會出具的自產初級農產品證明;(適用於代開免稅項目);
5、銷售額在1萬元以上的,還須提供銷貨方進貨發票供主管稅務機關查驗。
二、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業務概述: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提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
(二)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以下資料:
1、《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2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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