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許可權

      (一)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納稅人(包括金融企業,下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金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財產損失金額在3000萬元以下至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財產損失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報主管稅務分局審批。

      (四)因鎮(區)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須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因市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須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審批程式

      (一)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實行層層審批,納稅人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轉送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也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二)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的財產損失,可由企業的總機構或省級機構集中向省國家稅務局申請;無總機構或省級機構的企業,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轉送省國家稅務局,也可直接向省國家稅務局申請。如納稅人報送的資料不齊全,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其在5日內補報, 逾期不補報或補報的資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退還納稅人。

     

    三、申報期限

        納稅人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後集中申報審批。

     

    四、審批期限

      (一)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二)市(地)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三)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四)因情況複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天。

     

     

     

    五、報送資料

      (一)流動資產損失

        1、《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流動資產盤點表;

        3、報損流動資產的清冊(包括名稱、數量、金額等);

        4、根據盤虧、報廢、毀損、被盜等情況分別報送有關

        證明材料(如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公安部門的證明等);

        5、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證證明或仲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

        6、企業內部或上級主管部門核准檔。

        (二)固定資產損失

        1、《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報損固定資產清冊;

        4、固定資產卡片;

        5、根據盤虧、報廢、毀損、被盜等情況分別報送有關

        證明材料(如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公安消防部門的證明、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或拆除檔等);

        6、仲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或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證證明;

        7、企業內部或上級主管部門核准檔。

      (三)壞帳損失

        1、《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壞帳損失清單;

        3、根據壞帳損失的不同情況分別附報相應的證明材料: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檔;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公安等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國有企業債轉股批准檔等;

        4、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5、應收、預付帳款的憑證帳冊影本。

     

    六、批復形式

        稅務機關以表代文批復

     

    七、有關事項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以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補充意見》(粵國稅發〔2005283號)規定需要提供仲介機構鑒證證明的,在報送審批資料時一併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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