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2004 年 12 月 11 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 25% ;不遲於 2006 年 12 月 11 日允許外資比例達 35% ;不遲於己於 2007 年 12 月 11 日允許外資比例達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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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2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12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己於200712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1.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其中涉及到佣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12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12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12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不遲於200612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12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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