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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納稅收入的確定
1. 自營貿易免稅 常駐代表機構僅為其總機構從事自營貿易進行聯絡洽談,搜集商情資料等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由總機構與中國境內企業直接簽定商品貿易合同,並且能夠提供總機構與中國境內製造廠家簽定的購買商品合同以及總機構將商品銷售給中國境內企業的發貨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其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徵稅。
2. 總機構與代表處共同從事一項代理業務,應納稅所得的確定 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有關資料、憑證,證明其在一項代理業務中,有一部分業務是由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暫按其收入的50%核定在中國應申報納稅的金額。
3. 廣告代理業務的特殊規定 從事廣告代理的常駐代表機構從事代理業務,如果合同、協定中沒有明確規定服務費金額,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檔證明其實際取得的數額,可暫按合同、協議的成交額的15%作為該代表機構應取得的收入額。 應列入代表機構經費的各項費用
1. 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
(1)工資、薪金、津貼、福利費
(2)物品採購費
(3)通訊費
(4)差旅費
(5)房租
(6)設備租賃費
(7)交通費
(8)交際費
註:屬於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分,應提供總機構和註冊會計師的簽字證明檔。
2. 駐華機構為總機構墊付的如下費用:
(1)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
(2)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在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
(3)總機構來華人員訪問聘請的翻譯費用;
(4)總機構為中國某個專案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
(5)總機構代表團來華進行以商務洽談或簽定合同為目的的訪問, 由代表機構代墊的各項費用。
3. 代表機構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得沖減經費支出額。
准予扣除的各項費用支出
1.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等業務所取得的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載明該項收入是由常駐代表機構與中國國內企業分別收取的,並且能夠提供有關單據、憑證,其支付給中國國內企業的回扣收入,可准其在計算交納所得稅前列支。
2. 常駐代表機構為總機構代墊的下列費用: (1)總機構邀請訪問,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人員費用; (2)總機構組織的代表團訪華,有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該代表團人員在華食、宿費用、交通費以及交際應酬費用。但不包括為來華從事商務洽談或簽定合同等代表團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3)總機構在華舉辦大型展覽,有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布展費用、樣品的關稅、境內運輸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 (4)總機構組織在華召開與商務洽談或簽定貿易合同無關的研討會,由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會議場地的租金; (5)總機構為對華銷售某些特殊商品,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需進行註冊登記,而由代表機構代製造商墊付的登記費用及駐華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以外的其他公司墊付的廣告宣傳費,如能提供製造商等償還墊付費用的證明檔,可不作為代表機構的費用; (6)總機構與中國有關部門簽定合同,因違約而發生的由代表機構墊付的貿易賠款; (7)總機構為在華提供勞務服務而運進我國境內的工具等,由其駐華機構墊付的在海關交付的押金和保證金。
3. 代表機構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可不列入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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