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申請書》;

    2 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註銷申請報告;

    3 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銀行帳戶註銷證明;

    4 債務和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結的證明文件;

    5 登記證;

    6 公章、代表證;

    7 外國(地區)企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註: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或證件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相關檔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上述文件如未註明為影本的,均須提交原件。

    辦理程式:

    ( ) 設立

    申請受理決定發證

    (二)變更

    申請受理決定發證

    (三)註銷

    申請受理決定准予註銷

    辦理依據:

    《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 1983 3 5 國務院批准, 1983 3 15 國家工商局頒布)

    《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1980 10 30 國發【 1980 272 號)

    《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 1995 2 13 外經貿部令第 3 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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