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申請書》;
2 、 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註銷申請報告;
3 、 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銀行帳戶註銷證明;
4 、 債務和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結的證明文件;
5 、 登記證;
6 、 公章、代表證;
7 、 外國(地區)企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註:1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或證件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2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3相關檔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4上述文件如未註明為影本的,均須提交原件。
辦理程式:
( 一 ) 設立
申請→受理→決定→發證
(二)變更
申請→受理→決定→發證
(三)註銷
申請→受理→決定→准予註銷
辦理依據:
《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 1983 年 3 月 5 日 國務院批准, 1983 年 3 月 15 日 國家工商局頒布)
《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1980 年 10 月 30 日 國發【 1980 】 272 號)
《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 1995 年 2 月 13 日 外經貿部令第 3 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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